关于刊登广州市实施 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告的函 为加强对实施《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和市工商局拟联合在有关报刊(广州日报等)及粮油信息网上发布通告,并印发宣传单张,以让社会各有关方面周知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认真贯彻实施。现随函附上《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告》文稿,请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安排刊登。 专此函达。 附件:广州市关于实施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告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关于实施广东省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广州市已于2005年1月开始实施社会粮食流通全行业统计。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都必须按《制度》要求如实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粮食流通统计内容,包括全社会、全行业的粮食购进、销售、库存和价格等基本数据,以及相关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粮油加工能力、主要经济指标、从业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各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以及个体粮食经营者都必须建立粮食统计台帐,并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一致。统计台帐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配备统计人员和指定统计负责人,以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相关的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和程序报送。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统计数字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 七、对违反统计法规、拒不按《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数据,不建立粮食统计台帐或虚报、瞒报的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以及个体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处罚。 八、广州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实施和有关解释由广州市粮食局负责。 广州市粮食局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站内搜索
查询关键字:
相关链接
公司名称:广州市逸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2号 邮编:510000 电话:020-84052757 传真:84052757
网址: www.gzyiyue.com.cn 技术支持:tanxin